出售配偶贈與房屋怎麼稅? 持有期間這樣算才正確

出售配偶贈與房屋怎麼稅? 持有期間這樣算才正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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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房地產示意圖。(經濟日報資料照)

房地合一稅2.0實施後,追溯適用所有2016年後取得的房地產,房屋持有期間在一年內課45%;持有期間超過一年,未逾兩年課35%;持有期間超過兩年,未逾十年課20%,因此房屋持有期間的認定變得相當重要,而民眾如果取得配偶贈與的房屋,之後要出售,持有期間又該如何計算呢?

洪先生(化名)的父親2016年因病過世,因此繼承了一間房屋,洪先生想到父親生病期間,都由太太帶爸爸去看醫生、長期照顧,因此在去年太太生日時,將先前從爸爸那繼承的房屋過戶給太太,但夫妻倆日後可能有移民他國的計畫,或許會將台灣得房產賣掉,因此好奇到時候賣房,房屋持有期間該如何計算。

台北國稅局表示,個人出售房屋、土地應依房地合一稅制申報納稅,如果房屋、土地是取自配偶的贈與,應以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、土地之日為取得日,並依原始取得原因,計算持有期間以及決定適用稅率,再依規定計算所得額申報納稅。

此外,一般的贈與案件,持有成本按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,稅額相當驚人;但如果是夫妻間的贈與,取得成本可回溯到配偶原持有期間,甚至有機會視為舊制交易,在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時,也可以適用較寬鬆的認定方式。

如果從洪先生的案例來看,洪先生的爸爸在2016年過世,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,分別是300萬元和700萬元,並在去年將房屋贈與給洪太太。若洪先生和洪太太在今年底賣房,則房屋持有期間的計算方式,則以洪先生繼承房屋時開始計算,等於持有期間超過五年(2022年-2016年),可以適用20%計算應納稅額,而洪先生贈與洪太太房屋時,繳納的契稅及土地增值也可以扣除。

國稅局官員說明,假設洪太太賣房的成交價是4,000萬元,雖然在去年房屋才過戶到名下,但不會以45%稅率課徵,而是以超過五年未逾十年的稅率20%課稅,而房地合一2.0課稅基礎=房地收入-成本-費用-土地漲價總數額。

而在2016年後取得的房地,如果取得方式是繼承或受贈取得,則取得成本是以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以及公告土地現值,且以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價值為基準,若是物價漲越多,也會反映在取得成本。

因此洪先生在繼承時的成本,以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,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價值認定約1,050萬元,而洪太太受贈時繳納的契稅及土地增值稅一共60萬元、可減除費用15萬元,以及土地漲價總數額300萬元,以上都是可以扣除的,因此應納稅額為515萬元[(4,000萬元-1,050萬元-60萬元-15萬元-300萬元)×20%]。

但如果不是夫妻間的贈與,以取得房屋不滿一年的時間就賣掉,將以45%重稅課徵房地合一稅,因此在賣屋時,善用夫妻間房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,可以合法節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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